关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5-04-08浏览次数:362

为了认真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端正党风,保持纪检、监察部门同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受理信访,主要受理党内外群众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党纪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或党组织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和党组织在党风、党纪方面的表扬、批评以及建议和询问;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学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学院行政聘任的其他管理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学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学院行政聘任的其他管理干部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信访,按来信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归口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总的原则按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问题归口分工处理办法》的精神办理。
二、审阅来信要及时认真。来信应在当日拆封,并注意保持信封、邮戳、信的完整,注明收信时间。阅信要认真,重要的地方应做出标记。阅后将信与信封装订在一起保存。
三、接待来访要热情诚恳。对来访者态度要和蔼、有礼貌,要耐心、认真听取来访者的陈述、申诉,并做好记录,完毕后,将记录内容向来访者复述一遍,条件许可或重要来访,应进行现场全过程录音。
四、登记信访要准确简明。来信来访者的姓名、单位、职务、来信来访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要逐项登记清楚。信件转出时间和转往单位,要有记载和签收。同一内容的重复信访,要在原登记栏内注明,重复信访时间、件数和新的补充情况。
五、处理信访要认真负责。信访中反映的一般问题,由纪检、监察接访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阅后并报院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即可办理。重要的信访,由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报请院党委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六、处理信访要及时,一般信访问题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七、匿名信件要根据内容区别对待,对没有具体内容、没有时间、地点,一时无法核对的匿名信件,可不处理,但要保存好信件,总的原则按中纪委《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的精神办理。
八、信访案件要立案审批。信访中对党员或党组织的检举、控告,经初步查实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作为案件处理,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九、信访结果要回复登记,来信来访得到处理后,凡能回复者,告知其处理结果。如果转办,应告知已转请哪个部门处理及转办的原因。信访处理结果要有登记。
十、信访工作要实事求是。对信访者提出的问题,在未经调查、核实之前,不轻易表态,随意许愿。要认真调查研究,按政策办事,坚持党性原则。
十一、保护权利,坚守原则,遵守纪律。要保护申诉人和信访者的民主权利,未经许可,不准销毁和扣压信件;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应该办理的信访案件,不推逶、拖延和扣压不办;不将有关单位的不同意见泄露给信访者本人;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不轻易表态;对目前尚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对信访者讲清道理,做好疏导工作;对无法解决的问题,不能办到的事,要明确答复;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坚持原则,耐心地做思想工作。
十二、定期统计按年立卷。每季度统计一次来信来访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纪检、监察信访材料按年整理立卷,由纪委(监察)保存(信访案件材料除外)。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