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
根据《36365线路检测中心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党办字〔2024〕10号)文件要求,自2024年9月5日起,禁止在校园内骑行无校园通行标识两轮电动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牌管理
1.具体见校园网主页或电子政务《关于开展两轮电动车通行标识第三次安装绑定的通知》。
2.电动车通行标识需保持清晰、完整。如通行标识丢失或破损的原则上不予补办,污损、无法辨识的视为无通行标识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二、行驶管理
1.电动车应按国家规定办理上牌手续,禁止无牌、非合法车牌(如:防盗备案号)、无校园通行标识的电动车在校内行驶。
2.所有进入校园的电动车须自觉接受检查和管理。为便于门岗管理,请将通行标识置于电动车醒目位置。校外人员无通行标识的电动车原则上不得驶入校园,建议停放在校外非机动车区域或适当位置,步行入校。
3.电动车在校内应遵循靠右行驶的原则,电动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车仅限搭载一人,在校内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教师生活区、学生宿舍区时速不超过10公里。
三、停放和充电管理
1.电动车应按划定、指定区域或停车棚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
2.严禁电动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实验楼、图书馆、食堂等建筑物内存放及充电。电动车须在充电桩等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或蓄电池充电。
3.首次违规停放、充电将对车辆进行暂管,解除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出具意见;累计达到两次违规将注销校园通行标识。
特此通知
保卫处
2024年8月31日